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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鑫
2020/08/09 16: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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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物简介

李鑫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现为北京圣讼尚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目前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仲裁和刑事辩护,此前办理大量行政诉讼案件,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帮助大量维权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二、涉及领域

企业破产买卖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纠纷、集体土地征收、企业环保关停、违章建筑强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开设赌场、故意伤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寻衅滋事等。

三、经典案例(仅展现部分案例

合同纠纷案件

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康某某在怀柔区租赁房屋,在与出租人签订为期10年的房屋租赁和同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案涉房屋系村集体财产这一情况不知情,但在签订完租赁合同后,经过出租人同意康某某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案涉房屋进行翻建,但经承租人康某某将一切都翻建、改造后,出租人以拦截、堵路、辱骂、在路上撒钉子等行为倒逼承租人搬家,承租人康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对案涉房屋产权证明以及是否在翻建之前进行过合法审批进行了重点审查,出租人未能提供,再结合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已构成了根本违约,完全符合《民法典》中所规定的解除条件,但因案涉房屋系违建,最终法官确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且出租人向承租人赔偿10万元的财产损失,出租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借用合同纠纷

北京杨某车牌闲置,并和邻居康某在聊天中达成口头协议,康某出资购买车辆,杨某将其闲置的车牌借给康某使用,但两年后康某要求杨某返还车辆时,杨某想要据为己有不予返还。康某诉至法院,因案涉车辆一切发票、手续、保险等证据材料均由杨某保管,康某提供的证据过于薄弱,无法直观反映出案涉车辆实际出资购买人系康某,但在庭审过程中,杨某代理律师陈述,杨某之所以占用案涉车辆不予返还至康某系因为,康某欠杨某部分劳务费未发放,故要求以物抵债。该案在此情况下才得以查明康某系案涉车辆实际出资购买人。在此情况下主审法官作出“借用合同因违反北京市客车指标管理办法而无效,车辆归实际出资人康某,康某配合杨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杨某针对此判决结果不仅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杨某依然不履行生效判决,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案通过强制执行杨某向康某返还了车辆。

3、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北京赵某通过其女宋某(资金来源系赵某)向王某借款20万元用于偿还信用卡,一个月后,王某才向赵某出具借条,但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赵某多次向王某主张债权均未果,因此赵某将王某诉至法院,王某以其彼时与宋某为情人关系属于赠与为由不予还款。因王某与宋某之间存在多笔转账,且每笔转账均未备注转账说明,除借条及银行流水外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案涉款项性质系借款,故王某的答辩并未被采纳,最终判决王某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因此,在办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在对方拒不承认借款事实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借条和银行流水就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此外更为重要的是借款合议及借款性质的认定。

劳动仲裁

1、刘某任职于某生物公司,在职期间因请假外出治病多次,用人单位以刘某外出去其他单位面试为由向其发布辞退通知书,刘某与用人单位管理人员陈述事实经过时发生冲突,因此在刘某办理离职手续时,用人单位拒绝办理离职证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律师多次与用人单位沟通最终通过调解解决了案涉纠纷,刘某成功拿到了离职证明。

2、王某任职于某教育培训公司,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工作时间为工作日内所确定的课程,除此之外加课均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但教育培训公司经常给王某加课,包括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但每月发放工资时,均按照工作日工资标准进行结算,王某因工资差额及加班工资未完全发放申请劳动仲裁,律师通过固定证据、制作解决方案。最终仲裁委支持的王某的仲裁请求。

刑事领域纠纷案件

1、甘肃孙某在当地调料店负责仓库管理,孙某利用其管理之便与其子共谋,将仓库里的老干妈运输至当地农作物市场进行销售,前后共计140箱,涉案金额40万,甘肃某院以盗窃罪判父亲有期徒刑10年罚金5万,判其子8年罚金3万。辩护人通过会见、阅卷、整理证据材料等向职务侵占这一方向进行最轻辩护,虽然审判员未采纳辩护人全部辩护意见,但对其子减刑1年6个月,罚金减少15000元。

2、北京昌平杨某男在游戏和平精英里认识徐某女(幼女),认识当天,杨某经过徐某同意,去徐某家作客,徐某写完作业后杨某提出与其发生关系,徐某未拒绝也未同意。事后,徐某母亲得知此事后便要求杨某写保证书,内容为杨某向徐某支付30万元对方就同意私了此事,否则就报警。一个月后,杨某未支付30万,徐某母亲报警,杨某被刑事拘留后,辩护人申请侦查机关调取大量证据,同时也向公诉机关提交很多徐某母亲的相关作案线索,杨某认罪认罚,某检量刑建议为三年八个月,庭审中辩护人申请侦查机关调取大量证据提交审判人员,最终减刑至三年六个月。

      行政领域纠纷案件

     1、河南洛阳强制拆除案件

委托人的房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某某处,案涉房屋因“伊东渠改造提升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委托人从未见到相关法定征收文件,只是单方面被政府工作人员入户告知。2021年8月11日,在委托人未签订任何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委托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及影像资料确定诸葛镇人民政府为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确定强制拆除主体后,于2021年11月8日向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2月15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调查环节合议庭就强制拆除主体是否适格、强制拆除程序是否合法作为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最终作出(2021)豫0311行初227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11日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现已申请国家赔偿。

2、云南昆明撤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案件

委托人房屋因“空港昆城”项目涉及征收,空港城管局以案涉房屋系违建为由向委托人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欲以拆违代拆迁,根据案件情况及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律师给出具体实施方案,从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实体、程序、内容三方面找出违法点,提起诉讼。官渡区法院驳回了委托人诉讼请求,委托人不服又上诉至昆明市中院,二审法院最终撤销原审判决同时也撤销案涉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3、广东惠州强制拆除行政复议案件

委托人的土地及房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某某处,因“57号小区国有储备收储项目”建设需要案涉土地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21年9月14日委托人的房屋遭到不明人员的强制拆除,拆除前委托人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也未被告知强拆实施主体及救济权利,委托人经报警得知,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系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人民政府实施,惠城区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强制拆除主体已确认且该案件尚在复议期限内,起初委托人坚持要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为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经主办律师的正确引导,委托人最后选择通过行政复议来救济其权利。于2021年10月22日向惠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于2021年12月7日组织听证,主办律师参与此次听证会,通过对强制拆除事实的调查及结合行政强制法律、法规对拆除“违法建筑”程序的规定,最终决定确认惠城区汝湖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14日对委托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类案心得体会:通过实务实践我认识到,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背景下,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既要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又要尽可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要结合案件事实、正确引导委托人选择最佳的救济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4、委托人诉双鸭山市人民政府、集贤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         

委托人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福利镇站前村合法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并种植果树,因”牡丹江至佳木斯客运专线高铁“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2020年11月30日,集贤县人民政府发布【2020】第1号《集贤县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福利镇站前村、东辉村31户被征地农民土地和果树补偿决定的公告》(以下简称 1号征收决定公告),委托人认为1号征收决定公告程序违法,于2021年1月12日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3月31日,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作出【2021】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1号征收决定公告。2021年4月7日,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主审法官主要围绕1号征收决定公告程序是否合法、双鸭山市人民政府政府作出的维持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审理,经法院审理认为1号征收决定公告行政管理目的正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驳回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类案心得:对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要有正确的理解和精准的把握,在判断某个文件是否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能仅看文件名称,而是应当结合文件中所规定的事实来分析,是否实际建立、变更、消灭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5、委托人诉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

委托人的房屋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兴隆乡北雷村(建房审批编号:xxxxxx),2017年11月20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作出长政告字【2017】20号《关于实施长安区西沛片区房屋征收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征收公告》,委托人的房屋位于上述征收公告范围内,2021年1月14日,在委托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未获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长安区街道办事处将委托人房屋强制拆除。2021年6月17日,律师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2021年9月13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将强制拆除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主审法官以委托人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是否应当予以赔偿、应当对委托人如何进行安置补偿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本案中,由于委托人无法提供室内物品损失的相关证据,对室内物品损失是否赔偿争议较大,最终,主审法官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原则进行审理,最终以郭杜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违法为由,判决郭杜街道办事处赔偿委托人7620元。

6、最高院强制拆除再审案件

委托人在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后关村某某处合法拥有厂房,涉案厂房因“中国中铁大连地铁五号线”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2019年7月9日,在委托人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内设机构大连湾执法大队将案涉房屋强制拆除,隧于2019年7月27日向甘井子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9年8月15日甘井子区人民政府以所列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甘政行复不受[2019]16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19年8月13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上述复议决定,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辽02行初2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委托人上诉后,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行终6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人民法院均以所列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而驳回。委托人不服,于2021年5月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开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最高法行申572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类案心得:上述案件经历了所有的审判程序、耗时极长,通过在最高院参与再审程序深刻体会到法治的公正与昌明,维权过程或许坎坷艰辛,但要坚信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7、委托人诉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赔偿一案

委托人在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县红星镇余坝村某某处拥有合法房屋,2013 年芦山地震后,因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政策,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19年5月22日,名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规局”)向委托人送达了《雅安市名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19 年5月23 日,案涉房屋被自规局强制拆除。委托人不服于2020年2月7日,向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4月15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于 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川 1802 行初 14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除行为违法。2021年6月12日,委托人向自规局邮寄了行政赔偿申请书,自规局于2021年6月13日签收,但自规局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未作出任何答复,委托人于2021年9月8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开庭审理,主审法官经过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环节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初步查明,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 2021)川1802行赔初7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名山区自规局在该判决生效后90日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驳回委托人其他诉讼请求。现案涉房屋已通过调解解决争议,也达到了委托人的预期。

类案心得:行政征收中,征收方为尽快完成建设项目,会存在对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采取拆除违建等手段将其房屋强制拆除,规避征收补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