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与被告北京原力街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原力街头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某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案件涉及借款本金1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案情概述:
2020年10月30日,史某与原力街头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史某向该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18万元用于开设新店,借款期限最长为2个月,且无利息。史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了款项。
借款到期后,史某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未果,遂提起诉讼。原力街头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原告史某曾为原力街头公司的员工(已离职),且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定以下事实:
借款已到期,被告原力街头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还款凭证或说明。
史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判决结果:
法院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原力街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史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8万元;
原力街头公司需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0元及保全费人民币1420元;
如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