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潘某民间借贷纠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胡某请求法院判令潘某偿还借款本金425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24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
双方曾为同事。自2021年7月至同年12月,潘某续向胡某借款共计61500元,其中10000元已偿还,余款42500元尚未清偿。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潘某应于2024年5月30日前偿还胡某借款本金42500元;
若潘某未按期足额支付,则胡某有权要求潘君支付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4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该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