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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陈先义与冯福如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判决
2025/02/18 18:16:28

案件概要: 原告陈先义与被告冯福如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陈先义向法院起诉称,2020年9月,在冯福如的要求下,陈先义向五家银行办理了共计577500元的贷款,并将贷款款项转给冯福如。冯福如出具借条,承诺于2020年11月30日还款。但冯福如只归还了部分利息,其他款项至今未偿还。陈先义要求冯福如偿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认定:

陈先义与冯福如的借贷关系中,基于金融机构贷款部分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因为陈先义通过银行贷款转贷给冯福如,构成了不合法的贷款行为。

对于非银行贷款部分,法院认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冯福如应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

冯福如未按承诺还款,法院要求其返还544000元并赔偿因贷款产生的利息损失64393.94元。

判决结果:

无效借贷部分:原告与被告基于银行贷款的借贷关系无效。

返还本金及赔偿:冯福如需返还544000元及利息损失64393.94元。

合法借贷部分:冯福如需偿还17328.29元及逾期利息(年利率3.85%)。

诉讼费用:冯福如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

后续: 若冯福如未按时履行,法院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