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某某在怀柔区租赁房屋,在与出租人签订为期10年的房屋租赁和同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案涉房屋系村集体财产这一情况不知情,但在签订完租赁合同后,经过出租人同意康某某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案涉房屋进行翻建,但经承租人康某某将一切都翻建、改造后,出租人以拦截、堵路、辱骂、在路上撒钉子等行为倒逼承租人搬家,承租人康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对案涉房屋产权证明以及是否在翻建之前进行过合法审批进行了重点审查,出租人未能提供,再结合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已构成了根本违约,完全符合《民法典》中所规定的解除条件,但因案涉房屋系违建,最终法官确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且出租人向承租人赔偿10万元的财产损失,出租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