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赵某通过其女宋某(资金来源系赵某)向王某借款20万元用于偿还信用卡,一个月后,王某才向赵某出具借条,但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赵某多次向王某主张债权均未果,因此赵某将王某诉至法院,王某以其彼时与宋某为情人关系属于赠与为由不予还款。因王某与宋某之间存在多笔转账,且每笔转账均未备注转账说明,除借条及银行流水外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案涉款项性质系借款,故王某的答辩并未被采纳,最终判决王某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因此,在办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在对方拒不承认借款事实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借条和银行流水就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此外更为重要的是借款合议及借款性质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