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北京众顺鑫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张洪瑞及第三人王洋洋,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汽车起重机,并支付律师费。案件由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
合同性质:原告主张存在买卖合同,被告辩称系借名买车,实际购买人为被告。
车辆转让: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车辆转卖给王洋洋。
还款义务:被告拖欠分期款项,车辆被停机锁机。
法院认定
车辆所有权:法院确认涉案车辆仍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合同关系:确认被告通过原告名义购买车辆,且合同违约。
车辆转让:被告未经同意转让车辆,构成违约。
判决结果
返还车辆:被告和王洋洋需在十日内返还车辆。
驳回其他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律师费等请求。
案件费用: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和王洋洋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