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要: 原告C某与被告F某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C某法院起诉称,2020年9月,在F某的要求下,C某向五家银行办理了共计577500元的贷款,并将贷款款项转给冯福如。F某出具借条,承诺于2020年11月30日还款。但F某只归还了部分利息,其他款项至今未偿还。C某要求F某偿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认定:
C某与F某的借贷关系中,基于金融机构贷款部分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因为C某通过银行贷款转贷给F某,构成了不合法的贷款行为。
对于非银行贷款部分,法院认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F某应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
F某未按承诺还款,法院要求其返还544000元并赔偿因贷款产生的利息损失64393.94元。
判决结果:
无效借贷部分:原告与被告基于银行贷款的借贷关系无效。
返还本金及赔偿:F某需返还544000元及利息损失64393.94元。
合法借贷部分:F某需偿还17328.29元及逾期利息(年利率3.85%)。
诉讼费用:F某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
后续: 若F某未按时履行,法院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