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强制拆除案件
委托人的房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某某处,案涉房屋因“伊东渠改造提升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委托人从未见到相关法定征收文件,只是单方面被政府工作人员入户告知。2021年8月11日,在委托人未签订任何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委托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及影像资料确定诸葛镇人民政府为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确定强制拆除主体后,于2021年11月8日向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2月15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调查环节合议庭就强制拆除主体是否适格、强制拆除程序是否合法作为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最终作出(2021)豫0311行初227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11日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现已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