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臧某因与被上诉人尹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尹某向臧某提供310万元借款,约定利率为国家法定利率的四倍,且签订了借款合同并进行房产抵押。臧某主张尹某涉嫌非法放贷,并不应支付任何利息,且一审判决中支付的律师费用不合理。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尹某的利息计算标准适用法律规定的年利率15.4%。法院还支持尹某主张的律师费用和房产优先受偿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为臧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并驳回上诉,最终判决臧某应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且尹某有权优先受偿抵押房产的价款。
本案为民间借贷合同履行争议案件,强调了借贷合同的合法性及债务人应履行还款责任。